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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与毛广堃、刘*起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倪**因与被申请人毛广堃、刘*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倪**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提交的由毛**、毛**、刘**签字确认的车队债务可以证明其与车队之间存在借款关系,而且刘**在其他案件中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一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确认了毛**、毛**、刘**签字确认的车队债务属于毛**、刘**的合伙债务。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毛广堃提交意见称:认可再审申请人的陈述,同意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刘**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倪**持毛安岺、毛**、刘**签字确认的单据主张其与毛**、刘**合伙经营的车队系借款关系,要求毛**、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单据上记载的内容,不能确认倪**系债权人“老婕”。倪**未就该事实进一步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刘**对倪**的主张也不予认可。一、二审判决对倪**要求毛**、刘**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倪**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另外,结合毛**认可收到倪**借款的事实,一、二审法院判决毛**偿还借款,既减少了当事人诉累,又保护了倪**的权益。

综上,倪**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倪**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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