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北京金隅**天津分公司与天津永**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金隅水泥经贸**盛金鼎建材有限公司(2005)辰民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0元后,便不再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公司实际已不经营,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法定代表人因脑梗、缺血性心脏病、肺感染等疾病住院治疗,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天津永**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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