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贾**、田**、太平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霍**与方**、太平财**天津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张**、中国人民财**坊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张*、中国人民财**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佟**与张*、中国人民财**海中心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杨**、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郎**与朱**、孟祥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贾**,田**,太平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生海*与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元万国、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魏*、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