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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贾**,田**,太平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贾**、田**、太平财**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原告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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