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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李**、李**、李**、李**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4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李**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李**等在一审诉状中隐瞒了李x有遗嘱,李**是残疾人并有合法委托监护人的事实,才立了法定继承案,李**不能为李**的代理人。李x的两份遗嘱内容并不抵触,两份遗嘱均应有效。按照两份遗嘱得出的结论,全部遗产均应归属李**去安排处理。一审法院将李xx的财产平分错误,二审中李**证据充分,但二审法院却没有支持李**的主张。李xx的死亡属于疑案,情况未查明应保留李xx的财产份额。李x的两笔集资款应由李**进行安排。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一项之规定,我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李**提交答辩意见称:我认为李**欺骗法庭,谎称自己是冶金设计研究总院的主任。我母亲有白内障几近失明,又是中风后遗症,根本不能书写遗嘱。后来不知怎么炮制出一个遗嘱,此为欺骗之二。李**在二审法院关于其家庭生活困难及其是家庭第二经济支柱的陈述不实。李**争李**的监护权完全是看上李**的拆迁费。

李**提交答辩意见称:李**所称“遗嘱”其他继承人并不认可,李**为李**的监护人经相关机构确认。李x的第一份书面材料不能认定为遗嘱。法院对李xx的财产处分并无问题。李xx已被法院宣告死亡,其他的哥哥有权要求分割其遗产。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被继承人对两笔集资款进行了特别的安排和处分。李**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求法院驳回其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x于2004年1月20日所立遗嘱,对于其名下两套房屋做出处分,且由其本人签名并注有日期。一、二审法院对于李x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并无不当。关于遗嘱未涉及的存款及集资款,一、二审法院认定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由各继承人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正确。关于李xx继承的份额,依照法律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亦无不妥之处。

综上,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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