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诉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西青区国土资源分局要求撤销为第三人颁发的073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郭**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庭审后确认所诉被告主体有误,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