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天**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8元,由原告天津**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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