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中国人**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14年6月7,原告为包括孟**在内的90名公司员工在被告处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合同约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除身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2015年3月17日,孟**在工作中受伤。后原告赔偿孟**医疗费及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138.10元。原告就其损失向被告理赔未果,故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保险合同纠纷,原告提交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均为孟**,原告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退还原告天津市**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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