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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贸有限公司与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天津市**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西青区鼎胜鑫合五金制品厂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8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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