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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张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告于2010年11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并订立婚约,××××年××月××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8日按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婚后感情一般,2012年6月11日生儿子张**。随着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的延续,被告好吃懒做、不务正业的缺点日益暴露出来,而且被告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原告。2015年12月12日,原告因交电费和孩子幼儿园伙食费找被告要钱,被告不给,双方发生争执,原告无奈不得不返回娘家居住,自此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请求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一×辩称,为了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与被告张**年××月××日登记结婚,2012年6月11日生儿子张**,现随被告张一×生活。原、被告自2015年12月12日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结婚证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相识结婚至今已有数年,且育有一子,应有一定感情基础。家庭生活之中偶发矛盾实属在所难免,双方应当冷静、理智的寻求共同化解。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但其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又称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今后应当充分沟通,相互体谅,相互包容,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各自改正缺点,增进感情,消除误会;亦应在孩子的学习成长中尽到做父母的责任,一起努力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李**与被告张一×离婚。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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