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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工银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市源泰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与民诉法明确规定的“保险标的物”存在本质区别,故本案应首先适用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次,本案为团体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从法律地位上看,原告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马**,其住所地为河北省黄骅市,依据民诉法解释关于“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仍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天津市静海区既非被告住所地亦非被保险人住所地,故被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根据天津**民法院关于转发《最**法院关于批准指定天津**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的通知,本案应由天津**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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