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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林*、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林*、中国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四终字第0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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