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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董*共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被告董*共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井**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的委托代理人徐*、杜**,被告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称,原、被告系恋爱朋友关系。在恋爱期间,双方购得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互助南里XXX室楼房一处。原告交首付款200000元。后双方终止恋爱关系。经协商,此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返还原告所付购房款2000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约定履行未果。故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并负担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增加了要求被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庭后又撤回了该项诉讼请求。

原告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房地产共有权证、协议。

被告辩称

被告董*辩称,同意分期给付原告购房款200000元。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董*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本院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恋爱关系。2014年4月份,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天津市河东区中山门街互助南里XXX室楼房一处。原告交付了首付款200000元,被告交付了其余款项并以其名义办理了贷款手续。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双方如在领取结婚证前后分手,被告同意将原告购房时所支付的200000元首付款返还给原告,原告把楼房共有部分全部给予被告。2015年1月份,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所购楼房由被告居住。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与被告恋爱期间,出资200000元与被告共同购买了楼房一处。双方约定如恋爱关系终止,所购楼房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20000元。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原告购房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被告应承担返还购房款200000元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2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案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董*返还原告徐*购房款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付清。

如果被告董*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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