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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一×与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董一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任审判。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一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董**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前相处时间较短,感情基础薄弱,经常发生争吵。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高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85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董*、一子董三X,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偶尔发生过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而成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虽因生活琐事偶有争吵,造成夫妻感情不睦在所难免,但只要原、被告能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做自我批评,坦诚沟通,积极排除感情上的隔阂,携手共同致富,一定能建立起幸福美满的婚姻家庭。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董一离婚之诉讼请求。

案件诉讼费用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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