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与被告赵**、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审理过程中增加诉讼请求,经本院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7日内仍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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