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义乌北方(天津)国际**限公司诉被告丁*、第三人天津义乌**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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