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周**、莒玉怀与被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莒**、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周**、莒玉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623元,由上诉人周**、莒玉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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