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有限公司与金盛**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市源泰工**保险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手续后,向本院提交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一份,证明在2012年6月11日经天津**管理局批准,金盛人寿保险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状所列被告名称与被告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明主体不同,故原告起诉被告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原告可确定主体后,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天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18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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