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诉被告贺一×、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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