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且不侵害他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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