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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贾**、严*、天津海**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杨**因与被申请人贾**、严*、天津海**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一中园终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杨**申请再审称:贾**从天津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司)分包绿化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海**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贾**,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在贾**未出庭的情况下认定其向海**司出具的证言程序违法。杨**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海**司向其购买苗木的事实,海**司应作为共同诉讼人,承担连带责任。为支持其主张,杨**提交证据(一)、向海**司工程部赵**取证的录像资料,证明海**司与贾**是分包关系。(二)、湛彩文证人证言,证明杨**从湛彩文处购买的树苗,送到武清区福源道,是给海**司送过去的,湛彩文跟杨**去海**司要过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杨**再审申请主张海**司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法将绿化工程分包给贾**,但其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杨**主张海**司对其苗木款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杨**在再审申请期间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

综上,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杨**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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