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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限公司、上海信**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伟诉被告前锦网络信息技术(上**限公司、被告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发现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天津市和平区,经询问原告及被告上**有限公司,当事人均称原告实际工作地点在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48号新安花园A座4-401室。鉴于以上情况,本院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我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为方便诉讼,经询原告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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