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天津劝**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天津劝**有限公司河北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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