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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米**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滨港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吕*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预收二审诉讼费200元,退还上诉人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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