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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利磁铁(天**限公司与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艺利**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初字第2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艺利**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沈**,被上诉人贾**的委托代理人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入职原告处,采购岗位。双方签有劳动合同,期限自2011年12月22日至2014年12月2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发放年终奖金。

原告计薪期间为每月1日至31日,下发薪,原告以银行转账形式发放被告工资,发放工资条。

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不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于2014年12月21日终止。

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14年12月工资2809.9元。

2013年原告发放被告年终奖12000元。2014年原告没有发放被告年终奖。

被告应发工资为2014年1月4300元、2014年2月3300元、2014年3月3300元、2014年4月3300元、2014年5月4300元、2014年6月3428元、2014年7月3428元、2014年8月3428元、2014年9月4628元、2014年10月3300元、2014年11月3300元、2014年12月3603.45元。

天津市西**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2015)西青劳人仲*第027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艺利磁铁(天**限公司】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贾**)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902元。二、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12月的工资2809.9元。三、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120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他请求事项”。

艺利磁铁(天**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4年年终奖12000元。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02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发放年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的约定不明,原告理应按该条款约定向被告支付2014年年终奖金,鉴于2013年原告发放被告年终奖12000元,原审法院参照此数额确定被告2014年年终奖金。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不与被告续签,原告理应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鉴于被告同意仲裁裁决,未提起诉讼,原审法院按13902元予以支持。原告同意支付被告2014年12月工资2809.9元,原审法院予以照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及参照相关劳动政策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年终奖金12000元。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3902元。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4年12月工资2809.9元。四、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艺利**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必定发放年终奖的约定,年终奖的发放也不属于法定义务。上诉人发放年终奖的目的是激励员工在新的一年里努力工作,而本案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早已经于2014年12月就到期结束了,不属于激励范围。被上诉人2014年度经考核不符合公司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1、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度年终奖12000元;2、判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02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贾**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岗位的员工都发放了2014年的年终奖,被上诉人没有任何过失,上诉人应该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度的年终奖金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902元。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应否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年终奖金,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根据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发放年终奖金”。上诉人艺利磁铁(天**限公司主张被上诉人贾**不符合其年终奖金的发放条件,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制定有相应的年终奖金发放条件规定或者与劳动者对此有明确约定,故对其不应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年终奖金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应否给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的劳动合同期满,上诉人未与被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应当支付被上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故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艺利磁铁(天**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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