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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郝**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年××月我与被告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双方婚前感情尚可,婚后因生活环境发生改变,且彼此性格不和,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年××月××日,双方家庭聚会时又因琐事发生冲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请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我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我与原告在××××年××月自由恋爱,经过四年的爱情长跑后登记结婚,婚姻基础牢固。2015年10月15日在给女儿庆贺生日时原告父亲无故与我父母发生冲突,但父母考虑我们夫妻利益,希望我们过好日子,遂未追究。事后,我也与原告商量如何过好日子,及如何调和家长间的矛盾问题,但原告一直不同意,并限期要求我与其离婚,直至现在我们的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自由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刘**。婚前,原、被告关系较好。婚后,夫妻感情亦较好。近来,因双方家长话不投机产生矛盾,导致双方关系欠佳。2015年10月15日原告携女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否认夫妻感情已破裂,且不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亦无矛盾细故,近来双方家长间虽出现矛盾,但原、被告感情尚不足以破裂。现被告出于对夫妻感情和家庭责任考虑不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明确,所以原告应顾及以往夫妻情义和子女利益,与被告努力搞好夫妻家庭关系,以不离婚为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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