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刘**与天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4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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