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静海县**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赵**换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静海县**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静海县**村民委员会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静海县**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赵**的起诉。
二、诉讼费由原告静海**村民委员会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