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崔*撤回对被告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崔*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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