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段**与韩国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天津市**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赵**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泰**限公司与苏**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天津**民政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贸中心(经营者:林**)与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贸中心与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