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李**与被告王**、李**、李**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毕**与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术有限公司与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贸中心(经营者:林**)与源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贸中心与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凯达**有限公司与孙*、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凯达**有限公司与孙*、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周*与天津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设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