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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凯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天**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与被上诉人天**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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