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天**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9日作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孙*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孙*及其委托代理人朱**与被上诉人天**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刘*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79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