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限公司与衡水汇**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衡水汇**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枣强县玻璃钢轴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上诉人衡水汇**限公司自己在上诉状中载明的送达地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开庭传票被退回,根据《最**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应视为开庭传票已经送达。因上诉人衡水汇**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3104元,由上诉人**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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