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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欧**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刘**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欧**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0元,由原告欧**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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