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鸣诉被告天津市**资有限公司、天津**拆迁中心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存在较大争议,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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