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海**责任公司与天津美**有限公司、北京施**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与被告天**展有限公司、北京施**技有限公司、施丹姆**有限公司、乌苏市**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民生**天津分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海**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