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天津**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企业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301.2万元并支付利息,担负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94216.5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被退回。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无房屋及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天津**有限公司名下号牌号码为HTF222、D60633、NSD168汽车三辆,于2016年2月25日被双方当事人另一执行案件[(2016)津0113执298号]查封。鉴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