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减半收取为179.5元,由原告刘**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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