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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天津市**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与被上诉人**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2015)滨港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被上诉人**销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任凤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上诉人田**二审期间提交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5)滨港民初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1元,退还上诉人田桂苓。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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