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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天津**车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天津**车配件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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