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天津华**限公司与深圳**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销售中心与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销售中心与四川福**限公司、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鲁**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与天津市北辰区西堤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华安财产保**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赵**等与任**、中华联合**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于进芳、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董**、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