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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中国人民财**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中国人民**市路南支公司广场营销服务部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54元,减半收取17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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