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天津**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265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天津**民法院管辖。理由是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毛*成现住天津**北大街1号512室,上诉人所述本案诉争合同履行地在天津市东丽区,但并无证据证实,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将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处理的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依法当予维持。上诉人陈**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