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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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