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上诉人谢**与被上诉人天**管理服务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临安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荣**与李*、天津百**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与齐**、天津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建设**津塘沽分行与闫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与天津市**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天**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阚**与天津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沈*、沈*与天津奥**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