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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薛*、赵*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一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薛*仅提交一份借条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一审法院审理送达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薛*提交意见称,不同意赵**的再审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请求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赵**向薛*出具了借条,其虽主张借条系薛*胁迫形成,但是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赵**在出具的借条中明确了每笔还款的时间和期限,原审法院依据该张借条、当事人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取款凭证等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并无不当,赵**应向薛*偿还相应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关于赵**提出的一审程序中的送达程序问题,一审法院已经按照法定程序履行了送达手续,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十)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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