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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盐山县**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起诉被告盐山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广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广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广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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