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广起诉被告盐山县**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于广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广起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为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于广起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商**与郭**、天津市我爱我家房地**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孙**与朱**健康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限公司与天津翔**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谷*与中国人民财**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兴**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祥**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高伟峰与天津和**有限公司、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