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辩护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酒后至天津市北辰区王庄村金苑公寓附近刘**住处,破门进入刘**家院内,与刘**及刘**父母发生争执,并相互厮打,王**将刘**母亲田**打致轻伤。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王**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1日凌晨2时许,在天津市北辰区王庄村金苑公寓附近刘**住处,被告人王**与刘**及刘**父母王**、田**因生活问题发生矛盾,王**将被害人田**、王**、刘**打伤。当日,被告人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法医学损伤鉴定,田**右胫骨粉碎性骨折、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其腰2椎体骨折、右腓骨骨折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已赔偿被害人田**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损伤鉴定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将他人打致轻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3日起至2016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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