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天津市滨**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与被告天津**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后为80元,由原告承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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