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一×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5)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贪污罪,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辩护人王**、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自2005年起担任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报账员并在2008年底至2009年初负责上河头村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期间,刘*×利用职务便利,将其家中占地面积虚增1.5亩,侵吞国家占地补偿款人民币67500元并将属于村集体的占地补偿款人民币4000元据为己有。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并建议本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

被告人刘*×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表示认罪,但对指控事实辩解称是经过村领导同意后才虚增占地面积1.5亩,套取出的67500元是村长、村书记借走47500元用于运作村里建菜市场,20000元借给北**商委史××;未入账的4000元用于支付村里的诉讼代理费了。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的辩护人认为刘**构成职务侵占罪,其中4000元是用于支付村里的诉讼代理费不应计算在侵占数额内,刘**真诚悔罪并积极退赃,请求本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自2005年起担任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报账员,负责财务工作。2008年12月19日,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政府将“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955.06万元拨付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村民委员会账上,补偿款包括该村村民和村集体被占地补偿费用。刘**利用担任该村报账员,制作村民占地补偿款明细和发放补偿款的职务便利,将其家庭占地面积虚增1.5亩,侵占属于村集体的占地补偿款67500元;另,刘**将属于村集体的占地补偿款76.5万元,入账76万元,未入账的5000元均用于村委会相关工作开支。

2015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一×经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传唤到案。案发后,刘一×已退缴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宋**的证言,证实我从2006年起担任上河头村村长。2008年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占了我们村191亩地,这其中大部分都是村民的土地,有一部分是村里的道路、沟壑,属于村集体土地。国家给了补偿款,村委会与双口镇政府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我们按照协议,丈量所占的村民土地,然后与村民签订占地补偿协议,由村委会将占地补偿款发放到村民个人,已经发完了。整个发放程序是由我们村两委班子决定并公示的,具体的发放是由我们村的报账员刘**负责的,村委会与村民签订的占地补偿协议由村里的会计刘**负责。村报账员刘**用村委会工作人员安**等人的名字套取这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这个事是我们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的。当时是我们村党总支书记孔**说要用村委会安**、宣克利、刘**等人的名字把占地补偿款套取出来后,村里用着也方便,当时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也同意这么做,就安排刘**用这几个人的名字把钱套取出来,这个钱就取出来用与村委会的日常开支了,包括修我们村通往杨柳青镇的道路、平坟等其他开支,这些钱都入账了,而且都是用于村里的开支了。村里的集体土地应该有19亩左右,赔偿款应该在80多万元,具体的数字我记不清,但应该有80多万元,这些钱都用村委会工作人员的名字顶出来了,然后用于村委会的开支。因为时间太长了,除了安**、宣克利和刘**以外,还用谁的名字我记不清了,但总数肯定是对的,这个具体的数字你们可以询问刘**,她是我们村的会计,所有的占地补偿协议都在她那保管,这个事她清楚。刘**家一共占了四亩半地。她们家三口和她公公婆婆住在一块,地也在一块。她公公叫柴**。据刘**讲,她利用自己制作占地补偿明细表和发放占地补偿款的便利,把柴**名下的4亩多地改成5.9亩多地,多出来6万多元的占地补偿款交给我和孔**,用于送礼,没有这事,这不可能,我不知道有这事。犯法的的事绝对不做。刘**没给过我钱,我和孔**没送过礼,最多就是跟镇里的工作人员吃饭,这些吃饭的费用都从村账中支出,我们没给镇领导送过礼,也没有必要。请吃饭也是下边的工作人员,书记、镇长不跟我们吃饭。10月12日晚上,我刚接受完检察机关的询问回到家,就接到刘**的丈夫柴*×的电话,他告诉我他和刘**刚从检察院出来,让我到孔**家里等着他们两口子,一起说说这事。我先到的孔**家里,等刘**和柴*×到了之后,刘**就说这个67500元占地补偿金的事我怎么想不起来了呢,问我和孔**知不知道这笔钱?当时孔**还和刘**急了,他说这个财务账目都是你刘**管的,账目上的出入,得你自己负责。至于村委会用刘**等人的名字套取出的占地补偿款,我们都知道,这是村两委开会决定的。他还说这个67500元我没看见,我不知道。刘**有点想让我们帮忙给担着的意思,但我和孔**都明确说自己的事就得自己负责。我说让她再好好想想,你自己记的账,你心里肯定清楚。我们不管账,根本都不知道67500元这个事。柴*×也跟刘**说让她好好想想,到底怎么回事,之后大伙没说别的。村委会利用刘**等四个人的名字套取出来的占地补偿款是765000元,实际上,刘**只入账了76万元,还有5000元未入账,这事我不知道。刘**说年底那时候有一千块钱给镇里会计送礼了,我只记得刘**和我请示过,过年了,需要请镇里的会计吃饭,我同意了,这事孔**也知道。我记得她跟我说过村委会用那四个人的名字套取出来的钱还剩下1000元钱,需要给镇里的会计送礼,我和孔**就同意了,但我们当时要求拿着钱给镇里的会计买点东西、请他们吃饭。村菜市场是2009年开始建的,2010年建成的,南水北调占地是2008年底2009年初。村里运作菜市场是在南水北调占地工程之后,给村民补偿款都发放之后。我们村委会才开始向区商委申请,包括设计图纸、选址,造价等等,同时也向他们申请盖菜市场的补贴。建菜市场运作村委会没花钱,就是请了商委的领导吃过饭。这还是双口镇政府领导牵头,带着我们请商委领导吃饭,也没花什么钱。为了运作建菜市场,我和孔**从刘**那支走了47500元,这是不可能的。建菜市场是好事,根本不需要运作,更别提从她那借钱了。这些事主要都是我们村的孔**书记跑的,他知情。但我们俩绝对没有从刘**那借钱去运作这事。再说了,如果我们俩找她借钱,我们肯定得给她打借条啊。她手里不会有借条,因为这事根本就不存在。据刘**讲,她按照我和孔**的要求,给区商委一个叫姓史的人2万元钱,用于运作建菜市场这事,这事更不可能了。这个姓史的是区商委的一个科室主任,我没记住他叫什么名字,他是中河头人,就在我们村的隔壁,听说我们上河头要建菜市场,就给我们出主意可以跟区商委部门要一些政策。最后我们村委会向跟双口镇政府领导申请,镇政府出面给协调区商委等部门,就把菜市场建起来了,补贴款也是过了一二年才拨下来。大概是上周五的下午,刘**给我打电话,让我和她一起去孔**那再回忆回忆这事。我到了之后,有我和孔**、刘**和柴*×一共四个人。刘**让我俩替她想想,想想这几年村里大的支出,有没有可能是自己记错账了,我和孔**都给他罗列了这几年村里大的开支,她当时也没想起来。我说你自己做的账你自己清楚,我和孔**还说我们俩再替你想。(据你们村民反映,在国家南水北调工程占地期间,你和你们村书记孔**曾召集村理财小组成员柴**、褚**、韩**开会,因为上级拨款20万元,你们五个人商量研究用村集体土地占地补偿款给上级送礼的事儿,期间刘**也参与了,最后研究决定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款,有5、6万元钱,有这回事吗)没有,这是胡说八道,绝对不可能有这回事。当时理财小组成员有褚**、韩**、柴**这三个人,褚**是理财小组组长。理财小组的职责是监督村委会财务支出,配合我们工作。实际上村民理财小组就是个摆设,村里的重大事项都是村两委班子按照区里六步决策法的要求,商量决定的。理财小组按说只能起到监督作用,我们商量村里的事情没必要,也不能找理财小组的人商量。村里的一切事务都是我们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的,跟理财小组成员毫无关系。(你们村委会到底有没有因为上级拨款而决定拿南水北调的集体土地占地补偿款送礼)没有这事。我记得当初在村委会闲聊的时候,有人提出村里这几年工程比较多,镇里给拨款,上级帮的忙比较大,是不是拿点钱感谢感谢镇里领导,但当时应该是立即我和孔**就否定了。再说这几年我们没有给领导送过礼,也没想过从南水北调属于村委会集体土地的补偿款上做文章。我说的属实。我们村里的事,两委班子就开会研究决定了,找他们理财小组的人干什么,这不符合常理。再说了这几年上级给拨的20万元我记得就是村里建菜市场的时候,区里和市里给拨了两笔各20万元钱,但申请运作建菜市场都是2010年以后的事了,南水北调是在2008年年底至2009年年初,这从时间上也说不通。(现在向你出示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上河头村委会交来代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收款人赵**,2010年6月22日”,你看一下,这上面的宋**签字是你本人签字吗)这是我的签字,这是2010年我们村委会交的律师代理费收条。当时我们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土地纠纷,村委会就聘请了律师代理这场官司,赵**就是代理律师。当时我记得是北**院青光法庭判决的。这个事是经我们村两委班子研究决定的,这笔四千元钱应该入账了,你们可以去查账。我不清楚这张收条为什么在刘**手上而没在账上,她是报账员,是她做的帐,你们可以去问她。我认为这笔钱应该是入账了。

2、证人孔**证言,证实我从1997年至2012年7月担任上河**支部书记,刘**是我村的报账员。2008至2009年左右,南水北调工程从我村经过占了我村190多亩地,包括个人农田和归村里所有地,但是由于我们村欠了信用合作社几十万元的贷款,所以我们集体商议将应属村集体的一部分补偿面积均摊到村民个人农田面积上,是用村委会工作的几个人的名字顶的,有刘**、刘**等人,具体的名字我说不清了,都是刘**安排的,但这件事是我让刘**做的。因为我村在很早以前(我的前任时)欠信用社几十万贷款,信用社总找村里要,这次听说占地了,就又找村委会要钱,我怕这钱被信用社冻结了,占地补偿款下来后,除了给村民正常发放的,田间的沟渠和道路所占的面积的补偿款就归村委会所有,总共有七八十万,具体数字可以问会计。这些钱没有按占地补偿款进账,我告诉会计刘**这钱得入账,账目收入和支出要清楚。我们两委在一起商量过这事,占地补偿款以租赁费的名义入账。就是以收取厂房租赁费的名义做收入,但实际上对方未给租金,具体这事都由刘**负责。钱在刘**那保管着,我不知道她动没动过,但是我是没动过,其他村委或者支委没有动过。应属村里补偿款的钱我们修公路和水池了,还建了个超市。镇里占地是根据卫星定位,确定占了我村多少亩,然后委托村里负责把土地的具体村民名单报到镇里,量地时镇里和水利局都派人来了,实际测量,算出村民占多少地,剩下的就是沟渠和道路的占地。村里的后勤人员刘**负责丈量土地、数据管理和村民签协议及这些资料的保管工作。有双口镇、区水利局、村干部、还有村民都去量地了。刘**是村里会计、报账员,她负责我村的财务工作。南水北调占地中,刘**负责统计占地的数据,跟村民核对、签协议。完事后交刘**,由刘**负责报到双口镇会计站审核,镇里审核无误后,再把钱拨到村里,由刘**负责把钱发到占地村民的手中,属于集体的那部分入账,作为村里的收入。属于集体的70多万元都入账了,具体数字和时间可以查账。除了安**等四个人外,没有别的占地款属于集体的了。这次占地有刘**家的,她家一共五口人,有她公公婆婆,加他们三口,她家占了多少亩不清楚,具体的可以看帐,她家的地都在她公公柴**名下。(刘**家总共4.449亩,实际上她在报给镇里的时候多了1.5亩,这事你知道吗)我不知道这个事。刘**绝对没和我说过这个事。我不知道刘**多从国家套取6万多补偿款,她要是这样做只能自己负责了。我们村不送礼,我没从刘**那拿6万多给镇里送礼。2015年10月12日晚上,刘**、宋**、柴一×(刘**丈夫)三个人来找我,然后刘**就说这个67500元占地补偿金的事,我怎么想不起来了呢,问我知道吗?当时我还和刘**急了,我说这个帐都是你管的,我怎么知道,账目有出入,得自己负责,村集体那块钱我知道,开完两委会决定的,让几个人担着,后来都入账,目的是怕信用社要贷款,因我们欠信用社几十万贷款,至于你这个67500元我没看见,我也不知道。宋**也让刘**再想想,你记的帐,你自己再好好想想。我们根本不知道这个事,柴一×说你也好好想想,到底怎么回事,之后也没说别的。我记得刘**和我请示过,过年了,需要给镇里会计送点礼,需要几百块钱,然后我和宋**把这事说了,他也同意。具体是哪年我记不清楚了,刘**就跟我说过这一次,当时她说是几百块钱。建菜市场应该是在南水北调之后,更有可能是在2010年左右吧,具体时间还是以账目为准。反正2008年、2009年、2010年这三年我们村又南水北调,又是建菜市场,事儿挺多的,而且建菜市场从开始筹建,到最后正式建成经历了一年多的时间,先把老厂房拆迁、再拉土、垫土,再跟镇政府申请建菜市场,反正程序挺麻烦的。我记得当初建菜市场时经过了正式的招投标手续,有具体的施工时间、方案、建成时间,你们可以去查。为了建菜市场,没有运作花钱送礼,就是请商委的领导吃过几次饭,主要是为了争取点补助资金。双口镇的领导也替我们出面协调过,但基本没花什么钱。为了运作菜市场,我和宋**绝对没有从刘**那借走过47500元,我们建菜市场不需要花钱,没必要从刘**那借钱。我没给刘**打过借条。我作为村里的书记,不仅严格要求村委会工作人员严守财经纪律,我和村长宋**也非常注意这点。有时候需要临时从刘**那支钱,也都是千八百块钱,而且事后都得拿票签字入账。(据刘**讲,你和宋**让她借给区商委一个姓史的主任2万元钱用于运作菜市场的补贴,有这回事吗)没有这回事。以前不认识姓史的,我也是通过这次建菜市场才知道这个人,他是中河头村人,就在我们村的旁边,名字我记不清了,好像叫史中什么,三个字的,年龄在四十多岁。我们是通过镇里申请,认识的这个人。他是区商委一个科室主任,他给我们指点指点,告诉我们可以找哪个部门,准备什么材料。我们没给这个姓史的送礼。理财小组是监督村委会支出是否合理,别的工作没有。就是村委会有支出,理财小组也看看票据,是否合理,票据真假,然后盖章。理财小组成员三年一换,由村民代表中选出来的。2008年、2009年理财小组成员是谁我记不清了。柴*×、储贺年、韩**三人当过理财小组成员,但哪年当的我记不清了。我们没用过南水北调的钱送过礼,我和宋**没有找理财小组的三个人开过会研究送礼的事情。(为什么柴*×说你和宋**找他们三人开会研究过送礼的事,其中还讲,你说上面有20万元要下来,需要送礼,找他们商量,他们建议从南水北调补偿款里出,有这事吗?)没有,不可能有这事,我们如果有重大支出,也是两委班子商量,不会和理财小组商量。理财小组就是每个月到村委会来一趟,看看票据是否合理,然后给盖章。理财小组一般每月到村委会来一趟,都是我让人通知他们来的,他们来就是看看已经发生的支出,不存在有支出和他们商量。这三个人没有找我和宋**商量送礼的事,他们有时候到村委会来看完票在村委会坐着说话,有时候闲谈时,提到过如果有上面拨款,尽量给咱村争取,送点礼也行啊,我们村民支持。具体到哪件事,我们从来没开会研究过。(你们村那几年有20万元的拨款进来吗)没有,就是2010年修菜市场的时候,商委给拨过两笔20万共计40万的补贴款,拨款是在2011年的时候,筹备是在2010年,没有给相关单位送过礼。(为什么柴*×说你和宋**找他们开会说过上面来20万元,需要送礼才行,柴*×说用南水北调的钱来送礼,其中还提到刘**也来参加会,当时刘**说用她家地顶出1.5亩,送礼用,有这事吗)不可能的事,根本就没有这回事。就算有需要请客吃饭的事,也是我和宋**两委班子商量,绝不会和理财小组商量,理财小组都是对已经发生的支出进行监督,事先不会和他们商量的。

3、证人刘**的证言,证实国家的南水北调工程,需要占我们村的土地,共计需要占191亩,这都是国家卫星定位统计出来的。双口镇政府根据卫星定位的结果告诉我们村委会这次南水北调需要占用我们上河头村多少亩土地、土地的位置在哪里,给我们村委会明确地划出范围,并与我们村委会签订了占地补偿协议,将专项占地补偿款及时划拨到我们村。我作为村里的土地会计,经手并负责这191亩的土地丈量的测算,包括每个村民实际占地多少亩。当时镇里的领导给我们村委会开了会,明确我们村委会协助镇人民政府从事南水北调国家工程的占地及占地补偿款的发放等工作的任务,要求我们村委会务必认真完成。当时土地的丈量和测算是由双口镇人民政府牵头,由镇政府工作人员、村委会委员和村里的一些村民还有我一起去丈量测算,根据测算结果,由上河头村委会与村民签订补偿协议。我根据所有的补偿协议列出详细记录每家村民实际占地多少亩的名单。然后我把这个名单交给我们村的报账员刘**,由刘**负责制作补偿发放明细表和在银行给村民开立银行存单并负责发放。当时整个南水北调工程的占地测量、补偿款的发放都是我们村委会在镇政府的统一安排下进行,也是我们村委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重要工作之一。我负责土地的丈量计算,刘**负责土地补偿款的发放,当时村两委班子决定,用村党支部委员宣克利的妻子李**、村委委员安*来的妻子孟**、报账员刘**的爱人柴一×和我自己一共四个人的名义,把这19亩集体土地的占地补偿款套取到我们个人名下,共计76.5万元,我记得听村里领导说,当时村委会有贷款,怕银行把应该存入村委会集体账户的补偿款扣下,两委班子就研究决定把这些钱用个人名义顶出来,统一由报账员刘**负责管理。具体钱怎么用的我不清楚。工程占了刘**家四亩多地,与村民柴**的协议就是占他们家地的,柴**是刘**的公公。我没见过村委会账目中刘**制作的占地补偿明细表,现在都实行村账镇管,报账员刘**制作的补偿发放明细表在村民签字领钱,补偿款发放完毕之后都是由她本人拿着这个表和相关票据到镇会计站报账,镇里的会计制作财务账目。我不知道刘**实际领取了多少占地补偿款,我把名单交给刘**后,我的工作就完成了,补偿款的发放工作就不归我管了,所以实际上是怎么发放的我不清楚。

4、证人柴一×证言,证实刘一×是我妻子,2008年南水北调工程占了我家四亩多地,补偿款都给我父亲了,给了多少我现在忘了,我记得都给我父亲了。具体都是刘一×经办的,我只记得给了二十多万元。因为我父亲在我家地上种的苹果树,所以就把钱给我父亲了。家里都是刘一×在管钱。

5、证人武××证言,证实我在北辰区双口镇人民政府工作,2007至2012年是原来农业经济办公室的主任。负责双口镇的农机、水利、畜牧、农林等工作,协助主管农业的副镇长,负责我们办公室的全面工作。2008年的南水北调工程临时占用了我们双口镇上河头、中河头和东堤三个村260多亩土地。我当时作为农业经济办公室主任,曾经协助北辰区水利局、土地局等部门,协调负责该工程在我们镇的土地临时占用的勘测、测量等工作。2008年4月份开始,国家重点工程南水北调工程开始在我们双口镇勘探测量,这是由天津市政府主导,勘探南水北调工程管线的铺设安装路线。随着路线的确定,我们双口镇政府协助区政府相关部门,包括水利局、土地局等部门勘测、测量此次占我们双口镇的临时占地。市政府经过卫星定位,确定此次南水北调临时占双口镇土地的总面积。我按照主管副镇长的要求,协助区里水利局、土地局的工作人员,与各村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在到临时占地现场勘探测量各村占地的面积、各个村之间的划界、地上物的勘测。在确定了各村占地的具体面积后,双口镇政府委托各村的村委会负责临时占地补偿款的具体发放工作。双口镇政府还与各村委会之间签订了临时占地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这次工程补偿款的发放,都是由村委会按照双口镇人民政府的要求负责发放的,补偿款都发放到位了。

6、证人史**的证言,证实我是双口镇中河头村人,在天津**务委员会外贸科工作,任副主任科员。2008至2010年间,头开始我在商委服务业科。这个科室主要就是根据下面报上来的经济指标汇总,后来我又调到了商委的市场科,包括各个村的菜市场建设。当时天**商委对于各区县农村建设的封闭菜市场都有资金扶持。这个市里和区里都有相关文件。补贴标准是一平米1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平米。我记得上河头村当初建菜市场可能给补助了40万。当时这个资金都是由市里和区里直接拨付给村里,没经过商委。我记得当初上河头村建菜市场,我刚调入我们商务委市场科工作,就跟着我们领导一起帮助上河头村筹划建菜市场和申报补贴,这是我们的本职工作,对村里也是好事。村里先通过向镇里申请,随后镇里通过我们商委,我们商委的工作人员就跟着镇里的经济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一起去村里现场检查指导,看是否符合要求,然后指导村里整理材料向市商委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市商委审核通过,经实地验收合格后,才下发补贴资金。上河头村的村长、书记原先不认识,也是通过上河头村建菜市场这件事认识的。他们村的报账员姓刘的一个女的我不认识。建菜市场这事村里是否花钱我不清楚,村里也没给我花钱送礼。我没从上河头村报账员那儿领过钱,更没给她打过借条,我都不认识这个人。

8、证人魏**的证言,证实李**是我丈夫,南水北调工程一共占了我们家1.04亩土地,最后国家才给我补偿了7800元。我家和村民胡**有争议土地1.04亩,村里扣下了这部分补偿款15600元,后来2011年到北**院调解解决的这事,我们双方平分。是我和我丈夫李**一起去的,村委会报账员刘**那签的字领的现金。

9、证人胡**的证言,证实内容与魏**基本一致,双方有争议土地,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平分补偿款。

10、证人郭**的证言,证实我原先叫郭**。我与韩**有1.65亩的土地争议,村委会当时和村民讲的政策是有争议的土地都先不发,但按照村里每户农业户应该分给1.3亩土地的规定,就先把这1.65亩土地中的1.3亩土地的赔偿款发给韩**了,至于剩下的0.35亩土地,村委会一直拿着没发,韩**因为这事起诉到法院,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村委会将这0.35亩土地赔偿款中的5000元补偿给我,剩下的1万多元就都给韩**了。钱是从刘一×处领的。

11、证人沙**的证言,证实韩**是我爱人,我与村民郭**家有1.65亩争议土地,后来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这部分补偿了我一万多元,给了郭**5000元。钱是从刘一×处领的现金。

12、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南水北调工程占了我家的地,我们与村民张**有争议土地2.2亩,最后协议解决争议土地的补偿款33000元中,给我29000元,剩下的4000元给张**。钱是从刘一×那儿领的。

13、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南水北调工程占了我家土地,其中与张一×有2.2亩的争议土地,补偿款是33000元,经过协议,我拿了其中的4000元,钱是从刘一×处领的。

14、证人柴二×证言,证实2008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我、储贺年、韩**三人帮忙丈量土地,在村委会孔**叫我们三人开会,孔**主持,村长宋**也在,我、储贺年、韩**参加总共5个人,孔**说今天找你们三人商量一下,上边有20万块钱要下来,不过得送点礼,要不送礼这钱不一定给,送礼需要5万元钱,我们三个人谁先说不记得了,但三人都说了只要给咱钱,咱就送礼,村长书记说送5万,和我们三人商量行不行,我们三个人都说行,钱从哪出,我说送礼钱最好从南水北调钱里出,不就5万元钱吗,一亩半地就差不多了,不行写在我身上,然后大队用这个钱送礼,因为南水北调占地其中的田间道和沟是村里的,要出钱从村里出,不能动人家个人的,这时村长出去把出纳刘**喊来了,我说要不写我身上,刘**说写我们身上也行,说完刘**就走了,书记村长说,这事就咱们几个人知道就行了,别和外人说,我们三人表示不会和外人说。那次开完会后,就没有人提这事了,这事就算过去了。直到10几天前,我听说刘**出事了有贪污的事情。刘**和我有亲戚关系,她是我侄媳妇。前天我老妹妹来了,说顺平摊上事了,这事到底怎么回事我不知道,一会她就走了。临近中午我给她打电话,让她上这吃饭来,她没来,让我们去,我们也不想去。过了一会儿顺平对象柴一×开车来接我们吃饭去,到那看见老姑和顺平在那正说话,我问顺平怎么回事,刘**说有6万块钱对不上,书记村长不知道钱的去向,我当时就想起来开会的事,我说我记得那时候有20万,需要送礼5万元,当时书记村长都在一起开会说过,是不是送礼用了,我能给证明开过这个会,刘**说这回我有证据了,前天下午5点我就把韩**喊到我家来,问他还记得这件事吗,韩**说记得这件事,韩**一直呆到六点多,是为了等褚**,当天没等到,转天我和韩**去杨柳青医院找到褚**,在医院我问褚**还记得当时开会商量送礼的事情吗?褚**说记得,我们三人就把当时开会的情况回忆了一下。那天开完会之后,剩下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不知道孔**说的20万元是什么钱,我们三个人都没问,不知道是不是我们村修菜市场补的钱。我不知道是否送礼了。我不知道用没用1.5亩把钱顶出来。那次开完会我就什么都不知道了,我不知道他们怎么处理的。

15、证人韩**证言,证实2009年至2012年我是理财小组成员,就是这届赶上南水北调工程了。理财小组有柴*×、褚**和我,一共三个人,褚**是理财小组组长。我的职责就是跟着褚**审查我们村的财务账目支出。褚**保管着理财小组的公章,村里每笔支出都需要盖理财小组章。每个月底,刘*×把这个月的支出票据都拿出来让我们理财小组看一遍,我们心里有个数,然后该盖章盖章。村委会开会没我们的事儿,我们又不是两委班子成员,人就有事开会也不会找我们。柴*×让我到检察机关给刘*×作证。9号下午五点半柴*×让他的侄女去我家找的我,我问她有什么事,她说她也不知道,就让我去,我就自己去了,到了柴*×家之后,柴*×说当时村里开会用集体土地的占地补偿款送礼这件事你还记得吗,我说我记得,有这件事,当时在这会上我还说过该送礼就送礼的话。柴*×就跟我说他听说刘*×因为贪污南水北调占地补偿款被检察机关调查了,咱们既然都记得有这事,咱就一起去检察院给刘*×作证去,我就同意了,我觉得这都得实话实说,既然有这情况,就应该去给刘*×作证,然后我就回单位值班了。昨天上午十点钟左右,林*的儿子山*开车去我们厂子接我,他跟我说开车拉我去杨柳青医院,去找褚**问问有没有这事,当时褚**在杨柳青医院正照顾她媳妇呢,我就跟单位请了假,跟着山*去杨柳青医院了。到了杨柳青医院找到褚**之后,我跟他说让他回想回想当时村长宋**和书记孔**找到咱们三个人一起开会研究用集体土地赔偿款送礼的事儿,他说他记得,有这事,然后我就回来了。到了晚上山*给我打电话,让我明天早晨八点半到北辰检察院来,跟人家一起去落实落实,我说行。今天早上我还没吃饭,就去找山*,到了山*家就看到柴一×了,山*说他不去检察院,柴一×开车送我们去,我就跟着柴一×的车和柴*×、褚**一起来检察院的。具体是什么时间开会我忘了,应该是南水北调工程占我们村地的时候,有一天村长宋**喊我到村委会开会,一起开会的有村长宋**、书记孔**和柴*×、褚**,还有我一共五个人。在会上不是宋**就是孔**说上面拨下来20万元,咱是不是得感谢感谢人家,我说行,该送礼送礼,好不容易人家就给咱村里拨钱了,得感谢人家。当时开会的时候我就不知道这20万是什么钱,反正我听说是上面给拨来的,至于要感谢谁,我肯定也不知道,我想书记、村长肯定知道,我也就没过问。当时褚**和柴*×都表示支持,我记得有人在会上问这个钱得从哪出啊,柴*×他出的主意,他说咱们村里的沟壑、道路也在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范围里,咱拿出几亩的集体土地放在我的名下,反正送礼还是得从村里的钱出,拿这钱顶出来送礼也行,我还记得他当时说反正我也七老八十了,无所谓。然后就决定这么做了,随之就散会了,至于后面到底送没送礼我就不知道了。当时参加这个会议的就是村长宋**、书记孔**,还有褚**、柴*×和我,一共五个人。刘*×没参与这个会。我记得开会的时候她进来呆了一会,十分钟左右的时间她又走了。我们全村也就我们五个人和刘*×知道这事。后来的事我就不知道了,我们当时只是开会研究过这事,但后来到底顶没顶出钱来,怎么顶出来的钱,顶出来多少钱,顶出来钱之后送没送礼,送给谁了,这些事我都不知道,他们也没人跟我说。

16、证人褚**证言,证实我一直是上河头村村民代表小组长、村理财小组成员,没有担任过两委班子成员,平时就是种地。是柴*×让我来检察机关做个证,是他安排司机开车拉我来的。我与柴*×、刘一×就是乡里乡亲的,没有亲戚关系。大概是南水北调前后,村长、书记找我们理财小组,说要给领导送礼,好多争取点补偿,当时我想是好事,我就同意了。之后是否争取到多给的补偿,是否给领导送礼,送给谁,送了多少,用什么钱送的礼,我一概不知。事后也没人和我提过有关这方面的事情。

17、证人赵**证言,证实我在北辰区北仓镇法律服务所工作,我是一名法律工作者。赵**是我的曾用名,赵**是我的身份证上的名字,这俩名字都是我。我为上河头村代理过土地纠纷案件。(现在向你出示一张收条,收条内容为“今收到上河头村委会交来代理费人民币肆仟元整,收款人赵**,2010年6月22日”,你看一下,这是你的的收条吗?)是,这时我写的诉讼代理费收条。当时上河头村委会与村民之间有多起土地纠纷,村委会就聘请我作为诉讼代理律师帮助村委会打官司。官司打完之后,村委会据支付我代理费,这笔钱是我从上河头村委会一个女会计的手里领的现金,我给村委会打的收条。我记得就写了一张收条,当时村委会也没找我要收据,而且当时我们法律服务所开财物收据也很麻烦,我就没开。其实收条与收据都一样,村委会可以拿案件的法院判决书入账,以显示支付了诉讼代理费,原先财务上没有现在这么规范,当时我了解到的是许多村里的律师代理费都是这么入账的。

20、天津市双口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南水北调工程属国家重点工程,受区政府委托,2008年4月双口镇政府开始启动征地工作,涉及上河头、中河头、东堤三个村,所涉**委会负责协助区、镇相关部门做好土地及地上物的核实,同时协助镇政府做好征地补偿款的发放工作。

21、证明、人大代表证,证实被告人刘一×自2005年起担任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镇村民委员会报账员,负责该村财务工作,其系天津市北辰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2、南水北调工程相关协议书、收据、资金使用审批表、南水北调工程补偿款分类明细账、转账凭证、支票存根、汇总报销凭证,证实因南水北调工程占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政府于2008年12月19日拨付给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委会占地款9550600元。

23、村民占地补偿款统计表、银行存取款凭证、南水北调补偿协议书、租赁收入分类明细账、现金日记账、记账凭证、收据,证实村委会以安中来(孟**)、李**、刘**、柴一×四位村民名义套取出补偿款765000元,以租赁费等名义入账76万元。

24、收条、工作说明,证实有4000元用于村委会支付诉讼代理费,该笔费用未入账。

25、柴**国家重点工程南水北调补偿协议书、刘**根据南水北调占地协议抄录的占地汇总表,证实柴**因南水北调工程实际占地为4.449亩,占地补偿款为200205元。

26、刘**制作的村民占地补偿明细表、银行存取款凭证,证实在该表中柴宝武的占地面积变为5.949亩,占地补偿款金额变为267765元,刘**将该款存入银行并实际支取,后将其中的19万元存入柴宝武名下。

27、胡**等人的南水北调占地补偿协议、转账支票、上河头村委会出具的南水北调工程占地赔偿款证明、记账凭证、票据汇总报销凭证、大额支出审核申请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民事调解书,证实胡**等六户有土地争议村民占地补偿款发放有专门支出,与刘一×涉案款项无关。

28、收缴案款凭证,证实被告人李**退缴款项71500元。

29、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证人的身份情况。

30、案件来源,证实本案系群众举报成案,2015年10月12日刘一×经电话传唤到案。

31、居民信息表,证实被告人刘*×作案时已成年。

32、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上河头村村长、书记、村民联名证明信、悔过书,证实被告人刘*×一贯表现良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村集体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数额有误,本院依法予以变更。关于刘*×主体身份问题,本院认为在占地补偿款拨入村财务帐后,即成为集体财产,村基层组织人员对占地补偿款的管理属于村自治事务,而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公务,因此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关于未入账的4000元是否为刘*×侵占问题,收条、证人赵**、宋**证言均能证实用于村委会支付诉讼代理费,并非由刘*×侵占,故该4000元不应计算在刘*×侵占数额内,刘*×及辩护人关于该部分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刘*×辩称其虚增占地面积1.5亩套取67500元系经过村领导同意,村长、村书记借走47500元用于运作建菜市场,另借商委史**20000元的辩解,有证人孔**、宋**、史**的证言予以否认,故本院不予采纳。鉴于刘*×已退缴全部赃款,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2017年2月23日止。)

二、缴案赃款67500元,于判决生效后发还天津市北**村民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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