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徐**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宋**与被告徐**离婚纠纷一案后,被告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徐**户籍地在天津市蓟县,但其经常居住地在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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