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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中银保**津分公司、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津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5)丽*初字第5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津分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张**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银保**津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原审判决第二项中上诉人中银保**津分公司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被上诉人张辉跃的各项损失18190.22元中的5000元不再履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津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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